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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訊 記者黃輝 通訊員吳志球 村民為非法牟利,竟將其保管的100萬元徵地款購買理財產品。近日,經江西金溪縣檢察院提起公訴,法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。
  2013年7月,金溪縣琅琚鎮某村集體土地因國道擴建被徵用,獲得徵地補償款190餘萬元。因該村尚未選出村小組組長和會計,便推舉張某為補償款保管員之一。同年9月,張某打聽到銀行某種理財產品利息高、收益大,在未獲得村民同意的情況下,擅自購買了一款價值100萬元的一年期理財產品。  (原標題:挪用100萬 村民用徵地款購理財產品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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